請問有關開立死亡證明書
發表於 : 週二 10月 30, 2012 9:34 am
醫療法施行細則第 53 條 醫院、診所對其診治之病人死亡者,應掣給死亡證明書。
醫院、診所對於就診或轉診途中死亡者,應參考原診治醫院、診所之病歷
記載內容,於檢驗屍體後,掣給死亡證明書。
病人非前二項之情形死亡,無法取得死亡證明書者,由所在地衛生所或所
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檢驗屍體,掣給死亡證明
書。
衛生所或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依前項規定檢
驗屍體,得商洽原診治之醫院、診所,提供病歷摘要或診斷書參考,原診
治之醫院、診所不得拒絕。
依此,若病患於出院24小時候於家裡死亡,原診治醫師能否至病患家中診視病患開立死亡證明書? 若有糾紛,醫院是否須負連帶責任?
醫院、診所對於就診或轉診途中死亡者,應參考原診治醫院、診所之病歷
記載內容,於檢驗屍體後,掣給死亡證明書。
病人非前二項之情形死亡,無法取得死亡證明書者,由所在地衛生所或所
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檢驗屍體,掣給死亡證明
書。
衛生所或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依前項規定檢
驗屍體,得商洽原診治之醫院、診所,提供病歷摘要或診斷書參考,原診
治之醫院、診所不得拒絕。
依此,若病患於出院24小時候於家裡死亡,原診治醫師能否至病患家中診視病患開立死亡證明書? 若有糾紛,醫院是否須負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