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師救人不成叫業務過失致死,那法官判人死刑也是業務過失致死
發表於 : 週五 5月 20, 2011 1:26 pm
提供一些想法
若只是用執行業務的原則加上有人死亡的結果,因此而判定業務過失致死
不考慮受害者本身之前處境、原因。
所以認為卡車司機撞傷無辜路人 , 與醫師急救瀕死病人同樣為業務過失致死。
最近的義工救難員過失致死也是同樣想法。
若照這種謹輯。:法官於執行業務時,判人死刑也是因果關係。
因應注意而不注意【無盡力尋求存活可能性】,而導致死刑結果,應視為業務過失致死。
用這種說法跟法界、立法委員說。或許可以強調出醫師是救人而非執行一般業務
病患本身已具高風險死亡率,不可一味歸責於醫師。
還請各位指正.......
若只是用執行業務的原則加上有人死亡的結果,因此而判定業務過失致死
不考慮受害者本身之前處境、原因。
所以認為卡車司機撞傷無辜路人 , 與醫師急救瀕死病人同樣為業務過失致死。
最近的義工救難員過失致死也是同樣想法。
若照這種謹輯。:法官於執行業務時,判人死刑也是因果關係。
因應注意而不注意【無盡力尋求存活可能性】,而導致死刑結果,應視為業務過失致死。
用這種說法跟法界、立法委員說。或許可以強調出醫師是救人而非執行一般業務
病患本身已具高風險死亡率,不可一味歸責於醫師。
還請各位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