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紅字部分可以依法執行?施肇榮 寫:因為只是訪查 / 稽查,不是搜索,所以無須搜索票auricle 寫:健保局人員又不是檢調 , 有搜索票嗎 ?
正因為是訪查 / 稽查,不是搜索
所以只能用眼睛看,用嘴巴問,不能用手翻
若健保局人員要什麼資料
後續再影印寄去即可?
版主: 版主021
所以紅字部分可以依法執行?施肇榮 寫:因為只是訪查 / 稽查,不是搜索,所以無須搜索票auricle 寫:健保局人員又不是檢調 , 有搜索票嗎 ?
正因為是訪查 / 稽查,不是搜索
所以只能用眼睛看,用嘴巴問,不能用手翻
醫事機構執(開)業注意事項
1、 主管機關或保險人(中央健康保險局及分局)依醫療法第26 條、全民健
康保險法第17 條及第62 條規定,派員調查有關主管或全民健康保險事
項時,應出示服務機關之訪查公文及身分證明文件,若無出示以上身分
證明文件者,醫事機構自可拒絕提供。(醫療法第26 條、全民健康保險
法第60 條、第62 條、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70 條、行政院衛生署
衛署健保字第84067354 號函參照)
2、 搜索醫事機構,應出具由法官簽名之搜索票。搜索應保守秘密,並應注
意醫事機構之名譽。經搜索而未發見應扣押之物者,應付與證明書於醫
事機構。搜索並不得逾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程度。(刑事訴訟法第128條、
第124 條、第125 條、第132 條,刑法第307 條、行政執行法第3 條參
照)
3、 除有急迫情事,經法官許可者,或經醫事機構及可為其代表之人之承諾
外,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及日出前、日沒後,醫事機構並無義務配合實
施接受詢問、搜索、扣押或關於查封之行為。(刑事訴訟法第100‐3 條、
第146 條、強制執行法第55 條、行政訴訟法第75 條參照)
4、 院所對於接受訪查之際,自身行為是否動輒構成刑法上妨害公務罪惴惴
不安。事實上該罪構成要件相當嚴謹,行為人必須對於公務員(依法令
從事公務之人員)執行公權力職務及施以強暴脅迫(必須足以妨害該公
務員執行職務),有所認識並決意為之(亦即具備故意要素),始為已足。
本罪係侵害國家權力的犯罪,此所謂之「職務」,乃基於公權力地位所執
行之職務,若基於私法上之關係所執行之職務,則除犯他罪外,並不構
成本罪。
(強暴:包括對人的身體直接加以攻擊的物理強制力的行使,也包括 對於
物攻擊而使相對人心生畏懼的情形。
脅迫:係指使相對人心生畏懼之加害通知。)
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96.8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80 條pedi 寫:本來保險公司就有必要確認被保險者就醫是否有異常施肇榮 寫:民眾要使用健保資源hsu 寫:如果患者病歷被抽審
但是患者拒絕被健保局調閱
這樣可以嗎?
健保局可以拒絕給付嗎?
常見保險公司理賠員
手持一張患者就醫紀錄明細
應該是從健保局拿的
一家一家診所詢問患者就醫狀況
這樣可以嗎?
通常保險公司的患者同意書都是概括性的
患者甚至不曉得他們會到與理賠無關的醫療院所查詢病歷
健保局依法就要確認資源合理的使用
所以對於沒必要爭論的點,不能一刀斃命的點
我從來不會浪費氣力
但一般都會經過病患同意才可以調閱病歷
(不然就不給付保險)
只是台灣健保是異形
先給付再找問題
自然醫療提供者那一端就會產生許多麻煩事
果然健保局的人員醫療觀念與錦安里是同一等級,不過人家是誤以為癌症會傳染,健保局是以為疥瘡不會傳染?!!!!lupin 寫: 略
應付醫院評鑑 已無人手招待健保局
王鍵元:健保局把員工當罪犯盤查
王鍵元在臉書上說:「由於當時所有主管都在陪同評鑑委員進行實地訪查,無暇分身,稽核員開始以近乎侮辱的語氣盤查各單位的所有員工,同時毫無章法地要求拷貝病歷、查病房設備,讓院方部分主管不得不丟下評鑑委員,去協助基層的護理人員,此時幾乎所有員工的心情都受到影響。」
王鍵元還在臉書上批評,「這些人進出所有病房(包含疥瘡病患的隔離病房)都不洗手,不穿隔離衣,『這是健保局的專業人員嗎?』他認為,應該尊重病患隱私,要拷貝病歷、參觀哺乳,都應徵得病患同意。」
王鍵元昨天說,產婦病房不乏親子同室,但因健保局人員堅持進入,只好要求正在擠母乳的產婦穿上衣服後,讓他們進入病房檢查床位設備。
往後幾個星期,預期媒體會出現大量醫師A健保、醫糾、醫師挖鼻孔 ..... 等等負面新聞 (挖鼻孔)lupin 寫:中天新聞和台視新聞都播出了
一慣的技倆, 已成慣性 !superdog 寫:往後幾個星期,預期媒體會出現大量醫師A健保、醫糾、醫師挖鼻孔 ..... 等等負面新聞 (挖鼻孔)lupin 寫:中天新聞和台視新聞都播出了
以前健保局曾來函,要求提供某病人的地址與通訊電話。SIMON 寫:那是否能在病歷首頁上列一行讓病人簽名:施肇榮 寫:可以pedi 寫:這一點從以前我就覺得有疑問lupin 寫:
至於拷貝病歷,目的為確認病歷是否確實登載,是請院方人員代為拷貝,並未違反醫療法有關稽查人員不能自行動手翻閱相關規定。而假設拷貝病歷若都要經過病患本人同意,那健保局根本無從稽查起。
假使我是病患,我不同意健保局調我的病歷,行嗎?
非經本人同意,不得擅自影印本人病歷。
以此拒絕健保局稽查。?
我覺得這是個很有創意的想法作法。SIMON 寫: 那是否能在病歷首頁上列一行讓病人簽名:
非經本人同意,不得擅自影印本人病歷。
以此拒絕健保局稽查。?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 ... e=I0050021lupin 寫:我覺得這是個很有創意的想法作法。SIMON 寫: 那是否能在病歷首頁上列一行讓病人簽名:
非經本人同意,不得擅自影印本人病歷。
以此拒絕健保局稽查。?
事實上,很多患者根本不知道自己的完整病歷很可能會隨著抽審被送到健保局,大多數醫師也從未質疑的乖乖影印送病歷。
如果每個患者都在病歷首頁簽名「拒絕提供本人病歷給健保局」,抽審時會發生什麼事?
(1) 醫師無法提供抽審病歷,暫付款下不來?最終健保局和此醫療機構解約?
(2) 健保局取消簽名患者的健保身份?
(3) 有簽名的病歷不提供給健保局抽審也沒事,天下太平(這一點機率是零,純幻想)